總體原則
遵守一切與業務活動相關的法律要求。 |
雇用標準: |
在薪酬、福利與工作條件上公平、合法地對待自己雇員。 |
強迫勞工: |
絕不雇用強迫勞工,也不允許員工在強迫或任何形式的威嚇下工作。 |
童工: |
絕不得雇用年齡在十五歲以下的兒童。 |
歧視: |
招聘與雇用的時候不得因種族、民族、性別、宗教、年齡、傷殘、婚姻狀況、為人父母、工人組織成員、性取向、或政治觀點之不同而產生歧視。 |
薪酬與福利: |
工資、加班薪資及應提供福利至少符合法律規定最低標準。 |
工作時數: |
除特別情況雇員每周工作(包括加班)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或當地法律規定較低者。在每七天內雇員享有連續二十四小時休息。雇員每年享有帶薪年假。 |
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: |
雇員可按自己選擇,參加與組織社團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。 |
律戒: |
雇員應享有尊嚴及受到尊重。任何雇員不應遭受體罰、性騷擾、心理或語言騷擾或傷害。 |
職業健康與安全: |
提供一個安全及衛生的工作環境,並推廣職業安全及健康的工作方式,以防止因工作而產生的意外或傷亡。 |
環境保護的要求: |
不斷提高環保標準,保護地球。 |
社區參與: |
積極參與幫助改善生產廠所在國家與社區環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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